公然侮辱侵害言論自由...即將除罪化? 憲法法庭今下午3時宣示判決
公然侮辱是否除罪化爭議已久,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曾因涉犯公然侮辱罪判有罪定讞,認爲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下午3時將宣示判決。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張大春2014年不滿電臺主持人劉駿耀在廣播節目裡諷刺絕食反核四的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在臉書痛批劉「腦袋裝屎」,被劉提告妨害名譽,法院依公然侮辱罪罰張3000元定讞。
馮光遠因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案,2013年2月7日在個人部落格寫下,「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侮辱時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盛治仁,被判拘役20日定讞。馮2015年又以「混蛋、爛咖、下流胚」貶抑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被處罰金5000元確定。
張大春以司法院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的觀點,認爲公然侮辱罪使法院淪爲「道德糾察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檢討除罪化的必要。馮光遠認爲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悖離我國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言論自由基本人權,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以朱姓保險員辱罵網友案爲主案,另並張大春、馮光遠等30案審理,其中20案爲法官聲請釋憲。言詞辯論時,聲請釋憲的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指出,公然侮辱干預言論自由,單純爆粗口就處罰並不適合;一般人並不是不能被侮辱的「聖物」,公然侮辱罪是否只是保護「個人情感」?
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曾說,「如果一個人真的是『娼妓雜碎』爲什麼不能罵?如果這個人天天打太太或人盡可夫,爲何不能講」,如對方心裡受傷,可以去主張民事求償,但國家不應該處罰講實話的人。
但法務部持相反意見,認爲不贊成將公然侮辱罪侷限於仇恨、挑釁性言論,許多人擔心新聞監督政府反遭國家刑事究責,但公然侮辱罪爲保護人民名譽權而存在,不是國家對付異議言論的制裁手段。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