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分類評價迎來新標準,以規模“論資排輩”將成過去式

A類管理人可優先參與創新產品(業務)試點,而C類管理人原則上不得參與,公募基金管理人,正在迎來新的

第一財經從業內獲悉,監管在近期發出的的最新一期機構監管情況通報提到,證監會有關部門對公募基金管理人分類評價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後的評價體系,主要依據合規風控、服務投資者和專項工作評價等多方面指標,對公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評估,並更加突出合規風控、功能發揮和投資者獲得感,避免單純以業務規模“論資排輩”。

這則名爲《優化分類評價制度,引導功能更好發揮》的通報內容顯示,在修訂後的分類評價制度中,合規風控繼續作爲A類管理人的前置評價程序,在評價中的底線比例由10%提高到20%。

在業內人士看來,在“扶優限劣”的監管導向下,分類評價體系將各項“加分項”“減分項”一一明確,讓行業後續動作更有的放矢,同時也激勵基金管理人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大原則+三大指標

據最新機構監管情況通報內容,證監會相關部門對公募基金管理人分類評價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並同步開展了2023年度分類評價工作。在評價維度來看,此次分類評價更加突出合規風控、功能發揮和投資者獲得感,避免單純以業務規模“論資排輩”。

首先,分類評價制度繼續將合規風控評分作爲A類管理人的前置評價程序,將合規風控前置評價底線比例由10%提高到20%;將A類、B類、C類管理人的比例由50%、40%、10%調整爲30%、50%、20%,使評價結果結構分佈更加合理,更好地反映行業機構合規風控總體狀況。

其次,聚焦維護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促進提高專業能力、提升服務中長期資金能力、提升投資者長期回報、助力推進高水平開放“五大功能”,對照完善服務投資者各項評價指標,引導管理人踐行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注重改善投資者體驗。

最後,根據評價期內重點工作部署,增加相應專項評價指標,對管理人落實監管重點工作情況加大正面激勵和負面約束。

在主要評價指標方面,合規風控要求仍排在首位。其中,合規指標包括被司法、行政機關採取刑罰、行政處罰、監管措施,被行業自律組織採取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等情況;風控指標則側重評價公司治理、全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安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在服務投資者方面,監管部門明確提出,將“增加逆週期佈局指標,對高位發行規模較大、投資者體驗差的管理人予以扣分,反之加分”。此外,大幅提升權益類基金規模加分權重,優化各類型產品中長期收益率加分指標;突出服務養老、科技及綠色等重點領域情況。

在專項工作評價方面,對注重把握長期大勢、積極發揮穩定市場作用,以及加大投資者觸達面、積極宣傳資本市場政策法規的管理人予以加分;對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薪酬管理不符合政策導向,或政商“旋轉門”執業管理內控機制不到位的管理人予以扣分。

在業內人士看來,分類評價制度,代表了監管層對於金融機構下一階段業務方向的引導,也將進一步規範公募基金的行爲。“高質量發展是公募行業近年來的主旋律。從新制度來看,合規風控是經營底線,機構還要把投資者的獲得感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滬上一位基金業內人士說。

該人士說,在過去一段時間裡,基金行業沒有給投資者好的體驗,不僅對基金公司自身的業績口碑造成了不良影響,也不利於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分類評價制度也將督促各管理人應對照分類評價整體框架和指標進一步提升運營質量。

低評級機構業務將受限

今年4月,新“國九條”明確提出了修訂“基金管理人分類評價制度”曾引發市場熱議。據記者瞭解,此前業內就已有“分類評價”的相關討論,雖然因指標等方面未形成共識而尚未成型,但建立統一的分類評價機制已成共識。

第一財經瞭解到,上述監管通報提到,根據得分情況,A、B、C三類機構,在業務方面也將給予不同待遇。其中,A類管理人可優先參與創新產品(業務)試點,C類管理人原則上不得參與,並相應加大對其檢查監測力度,審慎對待其申請設立子公司或新增業務資格。

換言之,提高對A類管理人的“扶優”力度,強化對C類管理人的“限劣”力度,將成爲監管導向。而分類評價結果可作爲監管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行政許可、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管的參考依據。接下來會不斷優化分類評價指標,強化分類評價結果應用,進一步提升監管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上述監管文件還提到,資本市場“1+N”政策文件提出,修訂公募基金管理人分類評價制度,督促樹牢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念;健全行業機構分類監管體系,突出“扶優限劣”。此舉是爲了貫徹落實前述要求,更加突出強化分類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公平性和導向性,引導行業機構更好發揮“五大功能”。

近年來,監管部門多次發文引導證券基金機構樹立正確經營觀念,處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關係。2022年,證監會發布的《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也曾提出,優化基金管理人分類評價制度,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風險畫像與分類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