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政策15問答

公積金執法政策問答

來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職工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投訴舉報單位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

答:單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的,職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投訴舉報:

(1)現場投訴:職工可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單位所在轄區的管理處行政執法業務窗口進行投訴舉報;

(2)電話投訴:發現單位存在未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違法情形的,職工可撥打當地住房公積金客戶服務熱線12329進行投訴舉報;

2.職工投訴單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時,應攜帶哪些材料?

答:職工投訴時,應攜帶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1)身份證明:投訴職工的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合同或職工養老保險繳存信息清單、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材料,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等。投訴職工與被投訴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還應提供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對仲裁不服提起訴訟的,還應提供一審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提起上訴的,還應提供二審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工資收入證明:工資憑條、工資卡(折)明細、工資發放清冊、勞動部門或司法部門覈定的工資等工資收入證明材料。

3.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嗎?

答:是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4.住房公積金能否以工資形式直接發放給職工?

答:不能。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爲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因此,單位不能將住房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直接發放給職工,應依法按時、足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5.職工試用期期間,單位必須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答:是的,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和職工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由於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單位也必須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6.如果職工不願意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還必須爲職工辦理繳存手續嗎?

答:是的,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納入住房公積金強制繳存範圍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法定義務,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7、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爲被派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答: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爲派遣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8.住房補貼或住房補助能否代替住房公積金?

答:不能,住房公積金是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爲保障在職職工對住房的基本需求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實行專戶管理,一般按照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確定繳存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單位向職工發放了住房補貼或住房補助,亦不能免除單位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9.單位和職工可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不繳住房公積金嗎?

答: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爲符合條件的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法定義務。即使單位和職工通過寫入勞動合同或以其他形式作出不繳住房公積金的有關約定,但因與法律、法規相違背,所以並不能免除單位和職工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10.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調查工作中,單位及職工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到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時,應向單位有關人員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說明調查事項和依據。單位及職工應當配合調查,提供與調查有關的真實材料和信息。知曉有關情況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調查。

11、除投訴舉報外,職工還應如何維護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

答:職工應當定期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賬戶情況,有助於及時發現單位的侵權行爲,及時維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

12、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都包括哪些部分?

答: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其中職工工資總額計算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3、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時,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規定,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爲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併、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14.單位不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

15.單位未爲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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