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外洩判賠 防詐仍有缺陷

駭客攻擊頻繁、個資外泄層出不窮。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昨貴報「買溫泉券遭詐騙,個資外泄判賠」,報導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溫泉飯店及其委託的資訊服務業者,應就個資外泄事件給付消費者新臺幣兩萬元賠償。仔細閱讀該判決,不禁要爲法院勇於保護消費者個資的見解喝采,希望全國保有消費者個資的業者都能引以爲鑑。但本文仍要指出該判決的一項缺陷,那就是忽略了「個資外泄通知」制度的重要功能,可能讓消保及防詐工作功虧一簣。

在上述判決中,高等法院有多項值得肯定甚至具有突破性的見解,若日後能廣爲其他判決援引、採納,必將有助於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自主權。

首先,該判決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規定,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一般來說,消費者在交出個資之後,資料就儲存在業者(或其委託的資訊服務業者)的系統中,由其全權管理控制。因此當發生個資外泄事件時,如按照一般舉證法則,由身爲原告的消費者舉證相關事實,依「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通例,對消費者非常不利。本次判決參考證據偏在的理論,引用上述規定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實至爲正確。

其次,在業者是否已善盡「安全維護」義務上,判決也戳破業者「紙上資安一百分,實際作爲不及格」假象。在實務上,許多業者往往依照主管機關發佈的辦法,訂定漂亮又詳盡的個資安全維護計劃,但實際上多未真正落實,而主管機關在(事後)檢查時,也多「紙上談兵」,並未深入檢討業者實際作爲的不足。本判決不被這些表象所矇蔽,進一步要求業者舉證其實際作爲(包括對委託的資訊服務業者持續監督),同時又能本於司法獨立精神,正視數發部數位產業署調查的侷限與不足,更是難能可貴。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本判決忽略了個資法第十二條「個資外泄通知」制度在防止消費者進一步受害(如詐騙)上的重要功能。簡言之,個資法要求業者在發生個資外泄事件時,必須將個資被侵害的事實及因應措施,以適當方法通知當事人。但實務上,本條規定少有得到落實,如同本案,業者往往只願意在網站或簡訊提醒消費者防詐,聲明不會要求更改付款或操作ATM,卻不願直面個資外泄的事實。

由於詐騙層出不窮,多數國人早已對一般防詐提醒麻木,如果消費者不是被告知其個資已經外泄,怎能激起警覺?本判決簡單的以詐騙是第三人積極行爲以及僅有原告遭受詐騙爲由,從因果關係上排除業者就消費者遭到詐騙部分的責任,恐怕將更助長業者怠於通知的慣行,不但有違個資法意旨,也形成了防詐的破口,實爲消費者保護未竟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