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解析之一 水平都更之根本危機

當代法律:都市更新與再生刻不容緩

評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判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整體開發單元五)(下稱係爭重劃區)面積逾70.25公頃,土地所有權人數共711人,於民國94年7月1日成立籌備會,並於民國98年1月17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於會上舉行有關重劃會章程、追認重劃計劃書及選任理事、監事等事宜,其中並有506名70.78%會員出席並參與,章程並有規定理、監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及相對多數決,並於民國98年2月12日正式成立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整體開發單元五)重劃會(下稱係爭重劃會)。

本案歷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後上訴至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重劃會不成立,紛爭仍未終結,目前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尚待審理。因該案判決對於以領取重劃後權狀民衆影響重大,容有討論之必要。本件有關係爭重劃會成立與否的爭點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未達同意比率之重劃會成立大會之法律效果爲得撤銷抑或不成立?(二)無記名連記法與相對多數決的決議模式與《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之規範牴觸之法律效力?(三)《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所定同意比率之計算基準系以全體會員爲基準抑或參與選舉之會員?(四)依《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行政機關覈准與否是否爲重劃會的成立要件?

針對本號判決,可以窺見司法實務在處理重劃案件時,穿梭於繁瑣法令與複雜個案上之努力,然而在論理上,似有可進一步討論之處,本文將着重於以下三點:第一,有效要件與成立要件之界分;第二,爲行政機關覈定之本質;第三、判決後果考察與法安定性之考量。以該案爲例土地所有權人於108年取得重劃後權狀現況已有土地移轉及房屋完成興建之事實而502號案判決並追逾13年前探究《獎勵重劃辦法》已存有案例又於13年後不同見解併爲對取回權狀民衆及善意第三者作爲考量,承上所述,面對近來多個重劃案件之重劃會遭法院判決不成立之司法實務見解,仍可由「有效要件與成立要件之界分」、「行政機關覈定之本質」、「判決後果考察與法安定性之考量」等角度,進一步審視相關法律見解之妥適性。畢竟重劃期程動輒十年以上,牽涉地主及各方關係人衆多,又牽涉我國土地空間利用之長遠思維,實應更爲慎重以待。(作者爲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暨當代法律雜誌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