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致證號廢止 李長榮化工敗訴
李長榮化工大社廠輸送丙稀發生高雄氣爆事件,經濟部標檢局認定李長榮管理系統已失效,廢止已登錄的ISO等證號。李長榮化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日前判李長榮化工敗訴。
判決指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大社廠分別於民國94年、95年、98年通過評鑑,取得OHS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TOSHMS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認可,並以證號登錄。
李長榮化工的大社廠在輸送丙稀時(民國103年7月31日夜間)發生高雄氣爆爆事件,造成民衆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經濟部標檢局認定這三項管理系統已失效,且失效結果情節重大,已違反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依規定廢止三個管理系統的登錄證號,李長榮化工公司須繳回證號的證書,不繳將予以註銷。
李長榮化工公司不服這項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氣爆所牽涉地下管線位在大社廠20餘公里之外,且與中油公司、中石化公司的管線,均以管羣方式鋪設,由中油公司埋管後,僅中油持有這些管羣管線的所有圖資及整流站鑰匙,並沒有移交,因此就算想自行檢測或維護,依法也不會獲准,李長榮化工只是氣爆管線的所有權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李長榮化工未將工廠管理輔導法納入適用法規清單,又在取得地下管線所有權後,長期疏於進行必要的檢測、維護與保養,容任地下管線的管壁因腐蝕而日漸減薄,導致發生氣爆事件,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損害社會公益情節重大,判李長榮化工敗訴,還可上訴。10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