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暗巷猥褻落單少女 判3年3月

陳姓男子在深夜強行拖1名13歲少女到暗巷內強制猥褻20分鐘,被法官判刑3年3月。(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陳姓男子今年大年初一深夜酒後騎機車在路上閒晃,將1名13歲少女拉進暗巷內,摀住少女嘴巴、抱住強吻及撫摸胸部凌辱達20分鐘,因少女不斷掙扎哭喊求救,陳男才放手。少女獲釋後回家哭訴求援報警,陳男被警方循線逮捕,高雄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3年3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今年2月10日農曆大年初一晚上11時許酒後騎車出門,見該名少女落單,陳男竟起色心,尾隨少女後方,趁她走到一處巷子口,一把將她拉進暗巷,用手摀住少女嘴巴,撫摸胸部、親吻臉頰,強行猥褻凌辱少女長達20分鐘。少女不斷哭喊抗拒、求陳男放過她,陳男見少女不斷掙扎拒配合他,只好放她離去。

少女獲釋後哭着跑回家,爸媽得知女兒遭到惡狼猥褻,趕緊帶她去警局報案、到醫院驗傷。警方根據案發地附近監視器畫面,循線逮捕陳男到案,檢警偵查後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當天有喝酒,見到少女落單想搭訕她,但一時緊張,伸手摸少女,少女立即抗拒大聲呼救,他一把將少女拉進暗巷內抱住,對她親吻臉頰及撫摸胸部。

陳男向法官辯稱,他將少女摀住嘴,抱她進暗巷內,少女不斷呼救抗拒不願屈就,他即縮手未進一步傷害少女,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法官審理後認爲,陳男在路上隨機找目標下手,侵害少女性自主權,對她的身心發展產生不良影響。考量陳男犯案後未賠償少女及達成和解,其犯行應予以嚴懲,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3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