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手遊認識國中少女3天 高雄淫男帶去公廁性侵猥褻

王男帶國中少女到公廁性侵猥褻。(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高雄姓一名王姓男子,前年(110年)8月20日透過手機遊戲,認識當時未滿14歲就讀國中的少女(A女),在110年8月23日下午4時許,約A女在一家超商見面號,隨後騎機車載A女到一處公園,王男把A女帶到公廁內指侵得逞,並要求A女爲其口交。

110年9月9日晚間9時許,王男再約A女在一家果汁店見面,隨後再度騎車載同一處公園,無視A女拒絕發生性行爲,強行將A女拉進廁所,王男打手槍並強吻A女,藉此滿足性慾,猥褻A女得逞。

法院審理,王男坦承犯行,與被A女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損害,A女及告訴人也同意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足認王男已盡力彌補犯行所生之損害,已見悔悟之心。

法官認,王男已徵得A女及告訴人原諒,斟酌本案2次犯行的原因、環境、惡性、所生危害等,若科以最輕法定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客觀上應有堪可憫恕之處,故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雙方爲網友關係,王男不知自我剋制性慾,足以影響A女身心正常發展,使用強暴手段等。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王男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又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給付損害賠償36萬元,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定之不法侵害行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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