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否認學術造假,不如讓第三方來給個公道

據科學網報道,近日,一名鄭姓女生在多個社交平臺發文稱,她的碩士生導師、江南大學生物工程學院副教授楊某某,將本來屬於她的論文第一作者署名佔爲己有,其所在學術團隊還存在數據圖片造假、剋扣學生補助、挪用科研經費等問題。

對此,江南大學發佈通報稱,經查,與2023年3月鄭某某發佈相關網帖後的核查結果一致,未發現有學術不端情況。

面對同一舉報,江南大學能連續兩年及時予以公開回應,態度值得肯定。不過,從輿論反饋看,這樣的通報非但沒有將公衆心中的問號拉直,反而讓江南大學成爲了衆矢之的。

這也提醒,這幾年,涉及學術不端的舉報不在少數,在高校公信力遭受質疑的情況下,這種“自查自糾”的處理方式,或許還有改進空間。

長期以來,高校一直是我國學術不端行爲預防與處理的責任主體。根據教育部2016年出臺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爲辦法》,高校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本辦法完善本校學術不端行爲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其中,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爲的職責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履行。

問題在於,學術委員會還要承擔制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覈辦法,以及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等工作,多數高校的學術委員會成員也同時在行政崗位上擔負要職。

這就導致,涉及學術不端的調查、處理工作,很難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擾,學術委員在裁斷時難免有所顧慮而不願擔責,出現網民口中“既是主辦方,又是運動員,還做裁判員”的現象。

爲了提高反學術不端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國外一些引入外部力量的操作方式或值得國內教育界借鑑。

2022年12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修訂通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爲調查處理辦法》,其中也提及“涉及項目資金使用的舉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相關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涉嫌科研不端行爲的調查,必要時也可以採取邀請專家參與調查、邀請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鑑定以及召開聽證會等方式開展”,值得高校學習。

事實上,《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爲辦法》明確規定,當舉報人提出異議或者複覈申請,“決定受理的,學校或者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

只不過,這一指導性意見並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而委託第三方介入勢必會提高複覈的各項成本,很少有高校願意在實際操作中執行。

前不久,華中農業大學11名學生集體舉報導師造假一事,也在網上鬧得沸沸揚揚。當時就有聲音反思,如果高校內舉報學術不端的渠道通暢有效,又怎會逼得這羣學生採用這種極端的方式反映問題。

在學生和導師、學校的關係鏈中,作爲舉報者的學生往往身處弱勢位置。在學校全權調查、認定的模式下,考慮到畢業、就業這些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現實問題,一些學生選擇隱忍不發聲,也就不難理解了。

說到底,反學術不端是一個長期的、系統性的龐大工程,必然牽動少數人的既得利益。想要查得清楚、查得徹底,就應該斬斷背後複雜的利益聯繫,讓學術不端審查成爲一項獨立的、客觀的、權威的工作。

撰稿/公羽 編輯/何睿 校對/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