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剩認罪、繳回一條路? 黃𬀩瀚揭4前例:否則七年以上刑度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圖/新竹市府提供)

記者郭運興/臺北報導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詐領助理費」一審判處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市長職務遭到停職。對此,媒體人黃𬀩瀚今(29日)分析過往案例,臺北市議員童仲彥與秦儷舫,兩人都涉嫌詐領助理費,但因是否「認罪」、「繳回詐領金額」,遭到不同程度的量刑。他強調,認罪、繳回就是獲得輕判,甚至緩刑的唯二解方,只要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罪,又「不肯認罪」、「不願繳回」,那就是七年以上刑度。

黃𬀩瀚於臉書表示,詐領助理費的民意代表,層出不窮,判例自然也累積不少。簡單說,認罪、繳回就是獲得輕判,甚至緩刑的唯二解方。

黃𬀩瀚舉例說明,過去臺北市議員童仲彥與秦儷舫。兩人都涉嫌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秦儷舫在偵查階段「認罪」並「繳回詐領金額228萬」,一審輕判兩年,緩刑五年,也就是不用關。反之童仲彥的詐領金額只有「12萬」,卻因爲「不認罪」、「不繳回」,一審被重判了七年六個月,後續二審認定詐領金額僅五萬,改判三年十個月,最後童仲彥入獄服刑。

▼黃𬀩瀚分析過去「詐領助理費」案例。(圖/翻攝自Facebook/黃𬀩瀚)

黃𬀩瀚指出,這些例子還有,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狀況也類似,詐領785萬,因坦承犯罪、全數繳回,獲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

黃𬀩瀚認爲,比較特別的是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她涉嫌長年詐領助理費 1362 萬元,遭檢方起訴,但院方卻認爲,周雅玲將詐領的助理費用於私聘助理與公務開支,而且支出大於所領,最後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8月,緩刑3年。

最後,黃𬀩瀚總結,依照周雅玲的例子,院方直接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僅追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以只要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罪,又「不肯認罪」、「不願繳回」,那就是七年以上的刑度,其中的差別,需要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