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新疆發佈關於電動自行車的最新通知!7月15日起,無牌照不得上路!

(原標題:剛剛,新疆發佈關於電動自行車的最新通知!7月15日起,無牌照不得上路!)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日益成爲南北疆羣衆生產生活的重要工具。據不完全統計,我區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爲400萬輛,其中超標電動自行車佔比爲50%。爲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解決我區電動自行車行業發展和日常使用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總結201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的經驗做法,處理好促進產業發展、方便羣衆出行與保障公共安全之間的關係,2021年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1號)(以下簡稱《辦法》)頒佈實施

推進協同共治

第四、五、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職責

第七條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宣傳教育職責以及媒體開展公益宣傳的責任

第八條

強化源頭管控

第九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

銷售者義務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拼裝、改裝、加裝等行爲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回收、置換、報廢廢舊電動自行車作了倡導性規定

第十三條

規範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具體登記流程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開展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推行代辦登記和帶牌銷售等便民措施

第十九條

加強保障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落實電動自行車基礎設施規劃科學分配路權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公共場所應當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鼓勵住宅小區設置智能安全充電設施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過程中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爲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一條

完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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