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生前替子投保千萬壽險 被補課百萬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要保人對於其投保之保單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權利,及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保險受益人等權利,該保單對要保人而言具有財產價值。當要保人死亡時,其爲他人投保之保單,因被保險人仍生存,尚未發生保險事故,亦無實際理賠,惟應按被繼承人(即要保人)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要保人)生前爲子乙君(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甲君於112年7月31日死亡時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納稅義務人乙君誤以爲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免徵遺產稅而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甲君遺產稅100萬元,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