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開瑪莎拉蒂賣毒被沒收9687萬元 打憲法訴訟討錢

橋頭地檢署2019年指揮高雄三民二分局員警偵辦黃偉凱、紀怡慧夫婦販毒案,在黃家夾層查獲現金9687萬元。本報記者/翻攝

黃偉凱、紀怡慧夫婦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還開着黑色瑪莎拉蒂賣毒,其中紀女被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遭判刑7年8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並擴大沒收夫妻倆9287萬元,爲毒品「擴大沒收」新制施行以來最高金額。紀女主張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違憲,聲請法規範解釋,憲法法庭27日將行言詞辯論。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明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爲人所得支配之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系取自其他違法行爲所得者,沒收之。」

黃姓夫妻覬覦販毒暴利,2013年從網路上學習以感冒藥在家制作安毒方法,2017年起陸續聯繫藥商及藥房蒐集、購買感冒藥及製毒工具,並與萬姓男子達成以每公斤40萬元,交易10公斤甲基安非他命,雙方相約分兩次於臺南仁德服務區停車場交易。新北市刑大接獲情資,逮捕萬的下游藥腳再溯源,橋頭地檢署指揮警方搜索黃家兩處透天厝,在夾層起獲現金9687萬元和毒品、槍枝及製毒原料工具。

紀怡慧2019年3月15日被警方查獲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還沒增訂第3項「擴大沒收」的規定,案件一審判決日爲2021年5月31日,新條文已生效。紀女主張立法者無視沒收應採「從舊從輕」、「不溯及既往」原則,明顯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比例、罪刑明確性原則,侵害她的財產權。

紀女也主張沒收在修法前被認爲是從行,但2016年7月1日新制卻認爲沒收是所謂第三種獨立制裁形式,犯罪所得沒收被認爲是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顯然不當。

另外,「擴大沒收」制度也被紀怡慧認爲違反無推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等原則,不符合法治國要求,她認爲沒收的衡量判斷標準無須達到「一般法之確信有罪」程度就可以沒收,不合理。雖然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18號判刑法第2條第2項沒有違憲,但紀女認爲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的立法目的、沒收範圍和判斷應沒收物的審查基準不一樣,不能比擬。

法務部則表示,擴大利得沒收的目的是回覆財產秩序至「不法未發生」的應有狀態,藉由剝奪財產宣示「犯罪不值得」,這與被告罪名輕重或責任無關,且強化沒收販毒不法所得、降低販毒動機勢在必行。

臺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出具專家諮詢意見書,認爲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條文不違反刑法定、無罪推定、證據裁判、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沒違反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及比例原則。林說,以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產收益,不得信賴立法者不會介入予以剝奪,也不得主張信賴保護。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見解與林相同,不認爲條文違憲;律師陳韋樵提供法庭之友意見,也認爲沒違憲,並認爲「任何人皆不能因犯罪而得利」就是要杜絕犯罪。

不過臺大法律學院教授薛智仁認爲,毒品擴大利得沒收,國家卻只排除犯罪被告從已知的合法管道取得財產,並未舉證犯罪行爲人有導致不法財產移轉的特定違法行爲,被告承受合法固有財產被沒收的風險,超出民法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的範圍。薛認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沒收規定違反罪責原則、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而刑法的規定也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