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拉蒂惡小開再爆黑底 高二無照闖攔檢站遭罰 富爸寵兒興訟遭打臉

3人當中的張姓男子不但前年當兵時曾拿鐵椅砸同袍,6年前讀高二時也曾無照騎車爆衝攔檢站,遭開罰9萬,家人不服上訴遭駁回。(翻攝自臉書、資料照)

臺中宋姓男大生7日因擦撞瑪莎拉蒂,遭3惡煞爆打致顱內出血昏迷,3名惡煞目前已遭拘提聲請羈押;3人當中的張姓男子被起底是彰化食品業小開,瑪莎拉蒂登記在張母名下,張男種種惡行遭起底,不但前年當兵時曾拿鐵椅砸同袍,6年前讀高二時也曾無照騎車爆衝攔檢站,遭開罰9萬,家人不服上訴遭駁回。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判決書,張男於105年12月3日騎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與五權路口處,遇到臺中市第一分局設下的酒測攔檢站,卻不依照規定停車受檢衝過攔檢站遭到員警開單裁罰9萬元。張男於106年1月13日到案陳述不符裁罰,提出行政訴訟。

張男主張,他在案發當天偷偷騎父親所外出購物,但他騎在最外側車道,警方的攔檢點在內側車道,且該路段夜間照明不夠,視野與視線因光線十分不足、角度有限,所以無法充分辨識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立牌標示。

張男也主張,警方設立之標示架須顧及機車騎士感受,且能足夠辨識方位角度。自己當時沒喝酒,因此沒有酒後駕車之慮。他看到警方隨機攔阻時,因行車速度較快,擔憂緊急煞車危及後座乘客及警員安全,才繞避未及時停車。

而且自己當時就讀高二,未達到考取駕照之法定年齡,所以無法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法之完整訓練,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當時值勤員警出庭時證稱,「我們的副所長先看到張男未戴安全帽,想要攔停,但機車不停繼續前行,之後站在機車道上的同事也要上前攔停,但機車仍加速通過。」

法官當庭檢視當天錄影畫面,發現攔檢站照明相當明亮,還有警車及三角錐將車道縮減,有多名員警穿反光配戴發光指揮棒,也有一位警員站立在機車道上張男的正前方,但張男仍快速通過,員警吹哨並舉指揮棒攔停,但未減速直駛而去。

法官認爲,張男辯稱,誤以爲是「一般之警方攔停」而不知是臨檢站,屬淡化違規情節之詞,與常情不符。認定張男既然可知該處爲一臨檢站,逕自駛離酒測臨檢站就屬違規,依法仍應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