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建屋以子女爲起造人取得所有權 仍須報繳這個稅

周太太想將名下老房子拆除改建給3個子女居住,因聽說房屋過戶要繳納契稅,打算直接以3個子女爲起造人,想借此合法節稅,但稅務單位表示,此舉屬於贈與,需申報繳納贈與契稅。(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周太太想將名下老房子拆除改建給3個子女居住,因爲聽說房屋過戶要繳納契稅,打算直接以3個子女爲起造人,想借此合法節稅,但稅務單位表示,此舉屬於贈與,需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爲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是周太太所出資興建,雖然以子女爲起造人,興建完成也直接登記給子女,但實質上仍屬周太太贈與房屋給子女,取得房屋的3個子女,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務局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爲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衆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節稅不成反而傷了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