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C頒布禁止競業條款的新規定 遭到美國法院推翻

法官裁定,FTC禁止企業實施競業條款的規定「恣意妄爲」。美聯社

美國聯邦法官週二推翻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禁止有關競業條款的規定,並表示FTC無權阻止資方採用這種限制員工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的協議。

美國聯邦地區法官布朗(Ada Brown)裁定,FTC對不正當競爭手段的監管權力不能用來頒佈全面禁止整類行爲的實質性規定。

布朗寫道:「行政機關的角色是按照國會的要求行事,而不是做機關本身認爲該做的事情,」

這項深具里程碑意義的禁令是在今年4月發佈的,也是FTC主席麗娜汗(Lina Khan)打擊業者管制員工跳槽的一環。禁止所謂競業禁止協議(non-competes)深受多數員工歡迎,FTC認爲,開放員工在不同公司之間自由流動,有助提高勞工收入。

在FTC頒佈此規定後幾天,稅務服務和軟體公司Ryan在商會和其他商業團體的支持下,以FTC越權爲由向法院提出告訴。

使用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表示,此類協議是一種保護自身智慧財產權等投資的有效方式。這些企業表示,保密協議等其他措施對企業的保護效果不如競業禁止協議,因爲保密協議必須根據個案提告才能落實。

法官還裁定,FTC的禁令「恣意妄爲」,因「過於寬泛於理不合,又沒有合理的解釋」。法院裁決禁止FTC執行原定於9月4日生效的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