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配套細則公佈

中新經緯7月26日電 央行網站26日消息,央行近日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據介紹,2023年12月,國務院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爲落實《條例》,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更好發揮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服務實體經濟作用,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細化《條例》規定,爲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行政許可要求。按照《條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序,持續提升監管規則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

二是細化支付業務規則。明確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係,實現平穩過渡。規定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和收費標準調整要求,充分保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

三是細化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要求。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管理,防範非主要股東或受益所有人通過一致行動安排等方式規避監管。此外,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處罰權限和措施。

四是規定過渡期安排。明確已設立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有關設立條件、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等要求。過渡期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央行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做好《條例》和《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工作,督促支付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爲本,堅守合規底線,堅持守正創新,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實施細則》對支付機構設置不同過渡期時長答記者問表示,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爲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覈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髮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淨資產有關要求,爲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爲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上述負責人還介紹《實施細則》出臺的後續工作指出,央行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以服務實體經濟爲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一是開展宣傳解讀,及時答疑解惑,迴應各方關切。二是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在充分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好相關制度文件立改廢釋工作,確保各項制度有效銜接。三是強化貫徹落實。根據有關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序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換髮工作,督促支付機構堅守合規底線,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