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支付監管條例實施細則提升准入門檻,或進一步刺激行業“出清”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正式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細化《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爲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受訪行業專家表示,“《實施細則》的正式發佈爲《條例》落地執行指明瞭方向。總體堅持了在支付行業平穩過渡的基礎上,兼顧行業安全和公平的思路,合理地提高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從而提高支付機構准入門檻,或進一步刺激行業‘出清’。”

非銀支付監管條例實施細則出臺

爲落實《條例》,更好地發揮非銀行支付機構(下稱“支付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出臺《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主要有四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許可要求。按照《條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序,持續提升監管規則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

二是細化支付業務規則。明確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係,實現平穩過渡。規定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和收費標準調整要求,充分保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

三是細化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要求。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管理,防範非主要股東或受益所有人通過一致行動安排等方式規避監管。此外,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處罰權限和措施。

四是規定過渡期安排。明確已設立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有關設立條件、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等要求。過渡期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或進一步刺激行業“出清”

“在嚴把支付機構准入關、防範業務違規風險等方面繼承了《條例》內容,在人員資質提升、註冊資本及淨資產最低限額門檻夯實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數字要求。”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對記者表示,《實施細則》有利於提升非銀支付行業風險防範能力,也有助於更好地適應現代非銀支付機構的發展要求。

具體來看有三大看點:一是細化《條例》關於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將高管人員的學歷提升至大學本科以上,同時針對不同業務線制定了2—3年的從業門檻,意味着支付機構的經營管理層的整體水平將有所提升,預計後續支付機構將對標《實施細則》來梳理董監高相關人員資質。

二是《實施細則》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根據儲值賬戶運營Ⅰ、Ⅱ類、支付交易處理Ⅰ、Ⅱ類等開展分類施策,有助於明確不同類別支付牌照的註冊資本門檻。後續,預計支付機構將結合自身經營要求,依照經營類別與範圍確立註冊資本,不斷夯實資本金實力。

三是進一步擴展了《條例》第二十八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爲計算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指定標準確定。結合近期部分支付牌照面臨到期續展的情況來看,預計相關支付機構將在央行規定的過渡期內開展相應調整,以滿足淨資產要求。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告訴記者,由於實際業務付款和收款相分離,市場普及率最高的條碼支付業務歸類方式,預計未來仍將延續對應的業務類型,比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機構仍爲線下實體商戶提供服務,必須同時擁有“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許可和“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牌照。

王蓬博指出,《實施細則》提高了支付機構准入門檻,或進一步刺激行業“出清”。相比於註冊資本金僅在支付機構完成註冊時效用明顯,短期約束性較強,淨資產不僅與支付機構長期的“償債能力”相關,又和備付金直接掛鉤,將有效提高支付機構安全性,保證客戶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