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宗教使用 仍要課稅

教堂、寺廟可免徵房屋稅,但財稅局提醒,民衆提供房子作爲宗教團體使用,若仍登記在個人名下,將無法免房屋稅,應由已完成登記的財團法人或寺廟所有,才符合免稅要件。

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衆將自身房屋無償提供教會從事宗教活動使用,以爲可免稅,結果仍收到稅單、應繳納房屋稅。

財稅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個人房屋即便提供教會從事宗教活動使用,且教會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但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非登記爲教會所有,就不符合免稅要件,無法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民衆,房屋若符合相關減免規定,應由納稅人在減免原因、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若逾期申請,則會從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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