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制拍賣 原屋主仍需報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使得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可適用20%稅率,但無論如何,都必須依房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臺中吳男爲例,2019年8月買賣取得臺中市東區房地,但因積欠債務,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於2022年1月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但吳男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被覈定課稅所得額158萬餘元,並據此要求吳男補徵稅額31萬餘元,同時罰鍰15萬餘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房地交易是因強制執行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
財政部也另就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提醒,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並判金錢補償,都不會因而產生贈與稅的問題。但針對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的部分,如果應受補償人未收取補償金即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的義務,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