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機制 法務部建議判刑3年以上者 當庭羈押

近年來,因一再發生重罪被告棄保潛逃事件,嚴重傷害司法公信,立法院正修法增訂「防逃機制」,法務部建議修法增訂被告有宣判時到庭義務;判處3年以上徒刑時法院應當庭羈押,以預防逃亡;若裁定保釋可附加定期報到、禁止處分財產等處分,若違反法院命令時,可考慮另科以刑責等。

法務部指出,近年來不斷髮生法院判決有罪之被告棄保潛逃事件,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各界多指摘系相關機關未盡防逃職責所致,但所謂防逃機制不具強制力、不能拘束被告自由,只能目視觀察、跟蹤尾隨,被告只要進入人潮衆多之公共場所,輕易即能躲藏逃匿,爲此,司法警察機關卻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資源,不但不能達成防逃目的,還嚴重排擠司法警察機關原有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業務,顯然是高成本低效益作法

真正問題癥結,系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所不足,例如規定宣判時被告不需到場,導致宣示判決淪爲一可有可無之程序,宣判時被告既然可以不到,法官縱然判處重刑,也無法立即對該遭重判之被告羈押,就被告而言,宣判時可憑自己喜好決定是否到庭,一旦得知判處重刑時,自然心生逃亡企圖,也因行動自由,可以從容策劃逃亡。

法務部早於2005年間即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建構妥適有效之防逃機制,例如參考德、日、美等立法例,均明定被告到庭聽判是其權利,也是義務,同時規定一旦法院宣告重刑時,此時因被告逃亡風險增高,法院應接續審酌是否當庭羈押,可惜始終未獲重視。

法務部今年3、4月舉辦座談會研討會時,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有宣判時到庭義務;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法院應當庭羈押,以預防逃亡;若裁定保釋應視情形附加多樣化替代處分(例如定期報到、禁止處分財產等),若違反法院命令時,可考慮另科以刑責等。此修法不但與德、日、美等先進法治國家立法例相同,亦能真正解決被告逃匿之問題,獲與會專家學者支持。

最後要強調的是,經判處重刑的被告(例如井天博判11年6月、李周全判8年、前年發生的臺北市夜店殺警案共同被告等人經判8年至13年),表示法院已認定其犯罪情節重大,卻仍得保釋在外,行動自由,可逛街、看電影、喝下午茶,與未經起訴、判刑之人毫無差別,這豈是符合國民情感司法制度

當此類被告逃匿事件接連不斷髮生時,顯然已經不是個案問題,而是制度結構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阻絕被告逃亡潮,法務部再次呼籲各界儘速就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着手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