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現役軍人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 地檢署有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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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公民1985行動聯盟」20日要求仲丘死亡案應公正第三方介入調查法務部迴應說,現役軍人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地檢署有權介入。另外,總統馬英九下午探視洪家時也表示,因爲涉案者都是現役軍人,制度無法交出去給普通法院,但可請法務部協助。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日前曾在《ETtoday東森新聞雲》發表文章,討論檢察官接手洪案是「於法有據」,因爲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裡,已明確指出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並無專屬審判的權限,仍應受最高法院所管轄,目前的軍事審判法也是如此規定;所以,基於檢察一體精神,檢察總長將洪仲丘案移轉給地檢署爲偵辦,不僅於法有據,更可免於軍隊官官相護的指摘。

「公民1985行動聯盟」在20日發動「公民教召-還仲丘一個公道」,提出三訴求,要求洪仲丘案應比照江國慶案模式,由公正第三方介入調查,且希望保存證物、保護所有證人,至於「文件、證物要送地檢署」。對於「白衫軍」的訴求,法務部指出,洪仲丘案如果有非現役軍人涉案,或是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的罪,例如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地檢署有審判權國防部軍法單位自然應該依法全力配合偵辦。

法務部還表示,依照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只要部分犯罪事實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就應該全部依該法審判;因此,檢察官對於依法明知沒有審判權案件,不能主動介入,否則會違法,並造成影響證據能力問題。法務部還說,對於有司法審判權的案件,會依法妥速偵辦;對於無司法審判權的部分,在軍法機關求助時,也會提供鑑識等協助,例如洪仲丘解剖相關檢體,已送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進行死因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