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質問 6條人命還不算最嚴重?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規定,殺人罪必須「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才能處死刑,繼日前新竹市正義輪胎行2022年發生8死慘案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後,發生在2022年3月臺中市中區興中街縱火案鄭姓嫌犯一審也未被判處死刑,而是判無期徒刑。

律師鄭懿瀛說,8死縱火案,陳嫌都可以逃死,興中街的6死6傷案,兇嫌未被判處死刑自在預料之中,但爲何6名無辜民衆的死,甚至8名至親被無情大火吞噬,仍非「最嚴重」?司法機關難道不應該向社會大衆有個清楚說明和交代嗎?

對於興中街縱火案判決結果,當地里長蔡翠碧表示,當時死了那麼多人,死得很無辜,且起因是鄭男和女屋主的糾紛,讓其他人白送命,罪行真的很嚴重;她也抱怨女房東一直未悔改,即便該大樓已斷水斷電仍撿拾回收物堆放,一牆之隔還有其他大樓及住戶,如果有人亂丟菸蒂,悲劇恐怕會重演。

昔日租客鄧姓男子表示,房東很誇張,把堆放雜物行爲推給死者,迄今也未和死者家屬及傷者和解,且直到現在還在撿回收物堆放,完全沒有悔改。

附近鄰居指稱,鄭男行爲偏激,殃及無辜,即使未來假釋出獄也很難見容於社會,他也說女房東仍斷斷續續回該處亂堆雜物,還聽聞她有時會到火車站當街友,就露宿火車站。

臺中地院指出,一審法官審酌鄭男爲中度智能障礙,經鑑定認其爲本案犯行時因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辨識行爲能力顯著減低,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刑,且非蓄意、嚴重之直接故意致人於死,其行爲雖造成6人死亡慘痛結果,參照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自難對被告鄭男科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