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幫NCC補刀 董保城直言憲法沒學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駁回中天所提假處分案,認爲新聞媒體公共資源,應受國家政策主管機關監督,引發是否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爭議。圖爲民衆參加在自由廣場民主開講活動。(本報資料照片

衛星廣播電視法》6年換照的規定審查標準法界違憲的質疑聲浪律師張宸浩認爲,事前言論審查必須要嚴格規範且應適時檢討,法官更應站在憲法高度,審查法規是否侵害言論自由。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城直言「如果不是法官缺乏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識,就是承受壓力」、「很遺憾他們的憲法基本權沒有學好」。

專攻憲法及行政法的董保城說,暫時停止執行必須撤照,有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本案法官只聚焦中天營運財產權員工工作權,完全沒有論及媒體言論自由對臺灣民主價值重要性資訊媒體的傳播,在民主社會裡就像每天呼吸自由的空氣一樣,是無形的也是維生系統最需要。

「今天關掉中天,就是直接讓人民感覺到呼吸窒息,直接剝奪侵害人民獲取多元、不同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董保城說,承審法官不僅沒有捍衛,反而幫NCC補了一刀,同時也對其他媒體產生殺雞儆猴效應,對臺灣好不容易累積的民主價值,無疑已造成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大嘆「法官的裁定令我覺得非常的痛心」。

張宸浩表示,中天新聞臺報紙雜誌紙媒一樣,報導內容涉及政治性言論,就須受言論自由保障,如果政府要對廣電媒體管制,也須制定規範,依法進行行政裁量,才能合於憲法保障目的,防止獨裁濫權。中天新聞屬有線頻道,不具備資源的稀缺性,審覈應相對寬鬆。

也有法界人士指出,不論廣電媒體或紙媒都受憲法保障。如果用6年換照來達到管制言論的目的,豈不是變相對媒體進行「差別待遇」。大法官678號釋憲意旨表示,國家雖可依比例原則公共利益考量,制定法律來適當限制,但廣播電視發展迅速,主管機關也應適時檢討管理規範。

換言之,法官裁判時要有勇氣大破大立,對《衛廣法》有違憲之虞,可停止審理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亦或作合憲目的解釋,不該依「惡法」任其侵害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