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玩遊藝車傷人,責任如何劃分(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近年來,商場內的兒童遊樂設施吸引了不少孩子,其中電動遊藝車比較受歡迎。但是,經營性電動遊藝車項目的駕駛者多爲低齡兒童,在人流大的商場內行駛時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日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兒童在商場的露天廣場內駕駛電動遊藝車撞人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
在上海某商場的露天廣場內,6歲的兒童林某獨自駕駛電動遊藝車玩耍時,將正在散步的何女士撞倒,造成何女士骨折並住院治療。
事發後,林某父母向何女士先行支付了3萬元,但其認爲電動遊藝車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遊藝車公司”)和商場的物業管理方(以下簡稱“物業公司”)也存在一定責任,各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何女士便將林某及其父母、遊藝車公司、物業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0萬餘元。
“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普陀區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吳文俊介紹,林某駕駛電動遊藝車撞傷何女士,是直接侵權人,應由其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責任。
“在經營中,遊藝車公司未合理劃分行人通行區域和遊藝車使用區域,人車混行,存在安全隱患,且經營區域超出了營業執照及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區域,存在一定過錯。”吳文俊說,雖然遊藝車乘坐規則中寫明“未成年人乘坐時必須有成人陪同”,但管理人員並未嚴格執行,對未成年人獨自駕駛、乘坐遊藝車存在放任情況。
“對於物業服務企業而言,遊藝環境涉及公共區域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規劃和提示,合理準確劃定遊藝區域。對商家經營的不規範行爲,予以提示和預警,並定期對公共區域進行檢查。”審理法院認爲,本案中,物業公司對於遊藝車與行人混行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亦未引起足夠重視,未嚴格限制遊藝車的使用場地範圍等,也存在一定過錯。
經過法院調解,最終,各方達成一致意見:由林某父母、遊藝車公司、物業公司各自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目前,各方均已履行完畢。記者瞭解到,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兩家公司的問題,法院發出了司法建議,對涉案遊藝車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建議。目前,兩家公司已積極落實整改措施。
“家長要根據兒童的年齡、行動能力等特點,選擇適合的遊玩項目,同時留意項目遊藝環境是否安全。要求陪同參加的遊玩項目,家長應全程專心陪同;商家要選擇合格的遊藝設備並定期維護,發現遊玩者出現違規行爲,應及時勸阻或提醒。”吳文俊提醒,若發生事故,要注意及時拍照留證並報警,商家或物業服務企業也應注意保留監控視頻。
《 人民日報 》( 2024年03月13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