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怎麼報導? 衛福部:3情形可揭露任職單位

衛福部公佈「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依循三原則可揭露加害人現職。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發生私立幼兒園狼師性侵幼童案件,因法令限制新聞報導細節,引爆輿論質疑是在保護加害人,導致不知情的人受害。衛福部制定「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今天公佈內容,明定媒體在三種情形可以適時報導或揭露加害人任職單位,另公佈五大注意事項,包括未來報導不能出現美化性剝削字眼如「傳播妹」、「公關妹」。

根據「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兒少性剝削事件不得揭露可辨識兒少身分資訊,避免再次造成被害人心理的創傷。由於引發保護加害人之議,衛福部8月1日討論「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擬定報導原則草案,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今正式公佈,放寬媒體在符合三項原則下,可適度揭露相關資訊:

一、行爲人已成年,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媒體可公佈任職單位。

二、被害人爲成年人,需經本人同意,纔可公佈案情與加害人身分。

三、其他經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媒體可報導機構名稱。

另外,衛福部也公佈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五大注意事項,包括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進行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媒體報導原則要中立,避免對行爲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新聞報導的標題、內文等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衆情緒與對立。

另外,不得過度描述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爲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張秀鴛說,避免強調非法網站,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例如用「傳播妹」來描述伴遊、伴唱、伴舞,反而是美化性剝削。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5大注意事項:

一、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爲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

二、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爲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三、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衆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爲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四、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爲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五、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衆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