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不是自己的!高雄男請3年育嬰假 怒告妻求償230萬

高雄男控訴兒子不是自己親生,提告向妻求償3年育嬰假薪資損失和撫養費約230萬,慘遭法官打臉。(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高雄市男子阿宏(化名)爲了兒子請了3年多育嬰假,結果竟發現兒子不是自己的,怒向妻子阿芳(化名)提告求償薪水損失加上撫養費共230多萬元。不過小芳辯稱,當初不確定兒子的爸爸是誰,阿宏主動提結婚勸她把小孩生下來;且阿宏是爲了領育嬰津貼才請育嬰假,兒子請保母、念幼兒園等費用都是小芳付的,還每個月給阿宏2萬元生活費。高雄地院審理後,駁回阿宏請求。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阿宏指控,2014年與阿芳結婚,隔年產下1子,自己向公司請了3年4個月育嬰假,照顧兒子,但2019年間,竟得知兒子生父是另一名曾姓男子,憤而提告要求阿芳返還育嬰假薪資186萬餘元,以及照顧小孩費用45萬元。

阿芳則辯稱,懷孕時不清楚小孩的生父是誰,原本打算拿掉小孩,要求曾男簽名,但對方怕殺生不敢籤,還說要給她2900萬元;後來她找阿宏簽名,結果阿宏求婚讓她把小孩生下來,她並沒有欺騙阿宏。

阿芳說婚後阿宏一直跟她要錢買名牌包、買車,而且阿宏本來在哥哥開的公司上班,後來跟哥哥吵架想離職,爲了請領育嬰津貼才請育嬰假,根本不是要照顧小孩無關。阿芳說自己請保母照顧小孩,小孩念幼兒園也是她付錢,她還給張男每月2萬元生活費,並幫對方付信用卡費,阿宏還威脅要把小孩帶去臺北,要她付300萬元。

法官審理認爲,有在宅托育服務契約書、幼兒園在學證明等可證明,阿宏沒有辦理留職停薪的必要,沒理由追討薪資損失;此外,父母雙方都有撫養義務,而阿芳支出顯然遠大於阿宏的支出,駁回阿宏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