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約少男出遊「手腳並用」摩擦下體 詭辯:一時意亂情迷

3旬男對少男伸鹹豬手,稱自己只是「一時意亂情迷」,彰化地院審結依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爲猥褻之行爲,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葉靜美攝)

3旬男透過臉書約一名15歲少男一同出遊,2人一起用早餐、散步,卻在看電影時,對少男伸鹹豬手,稱自己只是「一時意亂情迷」才誤觸法網;彰化地院審結依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爲猥褻之行爲,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起訴書指出,3旬男在2023年透過臉書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少男,2人相約一起吃早飯,還到山上散步,卻趁着少男休息時,用腳摩擦其下體,看電影時對伸魔掌,以此滿足個人私慾,少男家人得知後,報警提告妨害性自主。

男子在警詢及偵查時坦承犯行,辯護人表示,被告思慮不周、一時意亂情迷而誤觸法網,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知警惕,現有穩定工作,生活回到正軌,請從輕量刑,並提出被告工作照片、悔過書及和解書爲證。

法院審酌,被告年近30歲,爲了滿足性慾,撫摸少男下體,造成少男身心受到侵害,犯罪情節非輕,考量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對方不願意追究,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爲猥褻之行爲,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