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女性友人孫女伸狼爪 給付50萬且不再踏入其住處獲緩刑

陳姓男子3年前投宿婦人臺南住處,並與其年幼孫女同房,竟趁婦人下樓時,女童入睡機會,隔着其上衣觸摸及捏胸,經女童向母親反映後提告,陳與女童及家長以50萬元調解成立,並約定日後不得再進入其住所,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8月,緩刑2年。

陳於審理時坦承犯行,與女童及相關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另有現場照片、平面圖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案件案情摘要表、通報表等相關資料佐證,認事證明確。

臺南地院指出,陳爲女童祖母的友人,且知悉女童未滿12歲,陳對女童所爲乘機猥褻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

臺南地院審酌,陳爲逞一己私慾,竟對入睡後不能或不知抗拒女童乘機爲猥褻行爲,漠視女童性自主決定權與身體控制權,影響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所爲很不應該。惟念及他終能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於今年11月間與女童及父母成立調解,給付女童及父母50萬元,且願於日後不再進入其住宅,女童等人則願意原諒陳,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如符合緩刑宣告要件,給予緩刑機會。

臺南地院認爲,陳犯罪動機與目的雖是滿足私慾,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方法爲之,犯罪手段平和,且對女童侵害程度有限,陳無類似犯罪行爲,足認本案仍屬一時性、偶發性犯罪,參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女童及父母成立調解,約定日後不再進入其住宅,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臺南地院認陳男屬一時性、偶發性犯罪,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女童及父母成立調解,約定日後不再進入其住宅,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處8月,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