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臺中大樓祭「寵物不落地」違規罰錢?法官見解不一

臺中市盧姓夫妻飼養一隻黃金獵犬,3年前住進國美特區一棟大樓,社區規約「寵物不落地」,要求狗行經社區公共區域時,需用推車,或用鏈條走地下車道,社區認定夫妻有129次違規,開罰12.9萬元,社區打官司索款、控夫妻「累犯」,要求不得帶狗進出梯廳等公領域,一審判夫妻得賠10.1萬元、不得帶狗出入社區公領域,夫妻上訴,二審則認定管委會開罰逾越授權,判免罰確定,另帶狗需用推車或走地下車道,更一審仍認要用推車。

判決指出,臺中市盧姓夫妻在2021搬進國立臺灣美術館特區的一棟住宅大樓,二人飼養有一隻大型黃金獵犬「七七」,不過社區管委會指控,夫妻不顧住戶規約及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的「寵物不落地」規定,在2022年的1月15日至2月7日,短短23天時間,違規次數達129次,每次開罰1000元,夫妻得賠社區12.9萬元。

該社區「寵物不落地」的規定是,住戶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等場域時,需使用推車,若要落地則需鏈條拴住、佩戴口罩,並由地下一樓車道側通行,社區管委會向臺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夫妻付款,另外也向臺中法院聲請,因夫妻檔已「違規多次」,要求「七七」不得進出大樓梯廳等公共區域。

一審認爲,社區管委會的規約、管理辦法有法律效力,加上夫妻已多次違規,判夫妻不得帶狗出入社區梯間等公共空間,另扣除行爲重複認定,夫妻違規101次,判罰10.1萬元。

盧姓夫妻不服提出上訴,認爲規約要求使用推車、走地下車道,與維護社區清潔、安全、安寧的授權目的無關,另外社區電梯過小、地下車道非供人狗通行,「窒礙難行」,認爲不受規約拘束。

二審則認定,管委會未依規約,在未報請主管機關認定,即逕自裁罰違規住戶,已逾越社區規約授權範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具法律效力,判免罰,但判夫妻需配合使用推車規定。

夫妻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爲社區寵物管理辦法,有無濫用權利,妨害住戶飼養寵物,有詳查必要,發回更一審。

更一審駁回上訴,認爲社區規約已兼顧其他住戶安全與衛生,約定以符合規格推車進出電梯及社區梯廳公領域,無限制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處,判夫妻得使用推車出入社區公領域,仍可上訴。

臺中市一處社區大樓因飼養寵物規定,與盧姓住戶對簿公堂,更一審判住戶帶狗出入社區梯廳需使用推車。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