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電視案」後的三個問題 NCC下一門功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圖/林睿康記者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突顯出「系統商是否可以擁有全國新聞頻道?」、「上市公司適不適合購買媒體?」以及「系統臺貸款比例多少才合理?」三大問題。由於未來媒體交易事件還會再發生,如何從這個交易案中建構出一套完整的媒體交易原則,纔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專家學者要思考的下一門功課。「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在NCC考量「系統和頻道的垂直整合」、「言論多元」、「產業發展」、「資金執行能力」、「員工權益」和「買方開放式投資架構易生黨政軍條款疑慮」等六大理由下,不同意此交易案。而這六大理由若進一步歸納,大致可分爲「系統商是否可以擁有全國性新聞頻道?」、「上市公司適不適合購買媒體?」及「系統臺貸款比例多少才合理?」三大問題。思考一、系統商是否可以擁有全國性新聞頻道?支持此交易案的人士,這幾天拿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條規定,「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認爲臺數科原本的5個頻道加上東森電視的8個頻道,只有13個頻道,若以臺灣常看的101個頻道數爲分母計算,並未違法。雖然這樣的論述初看似乎無誤,但是大家應該要思考的是,「系統商是否可以擁有全國性新聞頻道?」NCC認爲,東森電視擁有8個頻道,單就有線廣播電視平臺而言,頻道家族數量全國最大,並含東森新聞和東森財經新聞兩個新聞頻道,其中東森新聞臺民國100年至今,收視率均居於新聞頻道第3大,長期以來對言論市場多元具有重要影響。尤其針對多系統者經營者MSO與頻道業者整合案件,可能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如頻道授權條件)增加有線電視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障礙,或是可能透過頻道上下架和頻位調整方式,對其他頻道業者造成差別待遇。也就是說,NCC是以可能造成頻道業者差別待遇和增加有線電視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障礙爲由,不同意系統商可以擁有全國性新聞頻道。但是問題來了,NCC如何能以「預測」來審查案件呢?這就是外界再度開始出現「反媒體壟斷法」聲音,希望制訂出一個規則。根據已曝光的時代力量版本訂戶數佔全國總訂戶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MSO),是禁止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或頻道代理商之結合。這又出現一連串問題,爲何是市佔率百分之二十?爲何捉大放小?難道規模小的MSO業者不會長大?(NCC已開放跨區經營)。因此接下來NCC將要提出的版本中,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更有效規範當MSO業者併購頻道時,可能發生的頻道業者差別待遇和增加有線電視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障礙。思考二、上市公司適不適合購買媒體?翻遍廣電三法中,並沒有上市公司不可以買媒體的條文,但是開放式的投資架構,的確容易產生違反黨政軍條款的可能。而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一、是否廢除黨政軍條款?二、是否直接明訂上市公司不得買媒體? 回顧過去的媒體交易案,只要有上市公司身份,都逃不過「黨政軍」的檢視,因此就會出現廢除黨政軍條款的聲音。問題來了,臺灣的政治氣氛長期對立,有個「黨政軍條款」,應該是藍綠雙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廢除將禍患無窮,況且黨政軍條款之所以被詬病之處,在於處罰的是被投資者(媒體),而不是投資者(黨政軍),因此如何「調整」黨政軍條款,纔是NCC接下來要思考的方向。除黨政軍問題之外,更嚴重會影響國家安全的是中資介入新聞媒體,掌握言論平臺。臺灣同時還有複雜的兩岸關係,中資無孔不入的進入臺灣市場早已不是新聞,大同公司就是一例。上市公司若擁有媒體,會不會成爲中資覬覦對象?根據NCC的說法,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上市公司不能購買媒體股權,但公司要有確實可行的務實防範機制,只是,何謂「確實可行的務實防範機制」?東森電視案要不是宋麗華自己舉發,恐怕沒有人知道有一位民代買了股票,更何況可透過各種管道投資的中資。因此這個交易案結束後,NCC是否思考直接明訂上市公司不得買媒體?思考三、系統臺貸款比例多少才合理?民國101年蘇蘅在擔任NCC主委時,當時有立法委員提案,「系統經營者之股東,因財務槓桿操作,而將持有之股票完全質押,意不在於系統經營,而使公司財務不健全,導致數位化進度落後,連帶影響消費者之收視、聽權益。爲改正此現象,爰規定系統經營者之股東設質借款成數,不得超成百分之三十,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法設質、保證或留置。」這次「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NCC根據上述精神否決了此交易案,但是卻遭臺數科拿兩位鑑定學者意見,直言財務沒有問題。爲了讓後續媒體交易案的財務結構都有借款成數可遵循,NCC是否藉由要修改廣電三法的機會,參考當年立委的提案內容?由於未來媒體交易的事件還會再發生,如何從這個交易案中建構出一套完整的媒體交易原則,纔是國家通運傳播委員會(NCC)和專家學者要思考的下一門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