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旅企承諾打擊野生動非法物貿易

攜程集團等8家聯盟會員企業現場簽署了自律公約

2021年3月23日,世界旅遊聯盟(WTA)聯合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CWCA)、國際生物貿易研究組織(TRAFFIC)、野生救援(WildAid)在京舉辦“旅遊行業抵制非法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自律公約倡議活動”,包括攜程集團等8家聯盟會員企業現場簽署國內首份《旅遊行業抵制野生動植物非法交易自律公約》,共建萬物和諧的美麗家園

隨着旅遊業的快速發展,負責任旅遊已成爲踐行可持續生活方式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不可或缺一環。保護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環境、抵制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近年來愈加成爲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202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7月,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中國野生植物協會、中國中藥協會等九個行業協會聯合發出《抵制野生動植物非法交易行業自律倡議》,號召各行業組織成立抵制野生動植物非法交易自律聯盟,制訂行業自律公約,以實際行動共同抵制亂捕濫採濫食、非法交易野生動植物行爲。

在此背景下,世界旅遊聯盟聯合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聯合呼籲旅遊行業共同抵制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推動包括攜程在內的中國負責任的旅遊企業發揮行業影響力、保護生物多樣性,爲中國的生態文明建設事業做出努力。根據自律公約要求,公約成員單位承諾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對遊客羣體的引導,共同推動野生動物保護科普宣傳,幫助公衆提高野生動植物保護的自覺,引領生態旅遊新風尚

作爲首批公約簽署企業,攜程表示,將積極響應公約要求,持續向遊客、員工和合作夥伴推廣生態旅行,聯合上下游抵制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

2020年,攜程與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向旅行社從業人員開展生態旅遊在線直播課程,通過社交媒體開展象牙禁貿宣傳。2019年,攜程攜手界自然基金會老撾辦事處(WWF-Laos)、世界自然基金會(瑞士)北京代表處(WWF-China)、國際野生物貿易研究組織(TRAFFIC),和老撾琅勃拉邦省森林監察信息文化旅遊局在老撾琅勃拉邦共同舉辦一場針對老撾當地導遊的負責任旅行培訓研討會,降低中國赴老撾遊客在旅行過程中購買非法野生動植物製品的風險。此前,攜程在第四屆“倫敦打擊野生物非法貿易“峰會上,提出四項承諾,將利用線上及線下平臺優勢,向用戶推廣打擊野生動物非法貿易的相關知識。

附件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世界旅遊聯盟

旅遊行業抵制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完善旅遊行業自律性約束機制,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行業健康發展,切實貫徹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公約成員單位”是指自願簽署本公約的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與旅遊相關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者自願加入本公約,全面遵守和實施本公約,營造全行業、全社會保護野生動植物,抵制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非法貿易的社會環境。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四條公約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和執行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禁止非法捕獵/採集、殺害、出售、購買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的規定,依法杜絕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非法貿易活動。

第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加強員工/僱員培訓,提高員工/僱員發現和識別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非法貿易的能力,防範員工/僱員參與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非法貿易活動。

第七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重視和鼓勵生態旅遊項目活動,引導旅遊者/消費者文明旅遊、生態旅遊,引領生態旅遊的新風尚。

第八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主動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涉嫌非法生產、銷售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者,並積極配合後續執法工作。

第九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主動開展宣傳活動,提高旅遊者/消費者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意識,引導旅遊者/消費者抵制非法購買、運輸和消費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爲。

第十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互相監督和支持,共同抵制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非法貿易活動。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一條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世界旅遊聯盟是本公約的聯合發佈單位,向公衆傳遞和解讀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培訓機會、操作指南及自律信息,督促公約成員單位實施自律條款。

第十二條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世界旅遊聯盟爲公約成員單位提供物種信息、識別方法、操作指南、宣傳物料等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接受政府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管理,貫徹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的決定、規則。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公約經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世界旅遊聯盟聯合發佈。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生效後,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世界旅遊聯盟可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徵求意見後3個月內,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本公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