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蚊拍狠電幼女 虎爸要關8月

高雄市黃姓虎爸望女成鳳,竟不當管教,多次以電蚊電擊體罰、或用皮帶抽打、踹腳凌虐12歲、13歲女兒,被依5個傷害罪判刑8月、另易科罰金36萬元;雖黃稱他是「愛之深,責之切」,非故意虐待,上訴求輕判,但遭最高法院駁回,黃鬚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2014年7月3日晚間,黃男不滿12歲次女期末考成績未達要求,並有謊報情形,持電蚊拍電擊,並腳踹頭部,導致她流鼻血

同年7月28日晚間,黃上網發現,2個女兒先前跆拳道對手得國際比賽冠軍,憤而叫醒2女,要求交互蹲跳至指定高度,因2女跳不到標準,憤持電蚊拍電擊2女,還持皮帶抽打長女臀部大腿成傷。

黃不滿女兒們,8月22日中午在量販店用餐未接聽電話,逼2女跑步車程約15分鐘的安親班回家,還持電蚊拍電擊2女,長女另因未掀馬桶蓋被電、當晚2女未開餐桌燈也被電,2女母親獲知後報警

一審審理時,2女指控父親常以電蚊拍或皮帶體罰,「今天沒打死妳們,以後試試看」,父親要她們輪流把手放在電蚊拍10秒,如撐不到秒數,就繼續被電。

2女說,她們原用手心被電,後發現用拳頭疼痛感較少,電完後手指指節紅腫結痂,但不會有傷口或流血。還說父親在她們年幼時家暴媽媽,媽媽雖被安置,但父親仍請徵信社找到,她們隱忍至今,不願原諒父親。

一、二審因2女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羣,認黃管教已逾必要範圍,判黃男5罪,其中4罪合併執行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另1罪則判刑8月,須入監服刑。

黃上訴最高法院,辯稱是管教非故意虐待,因「愛之深,責之切」創造2女在跆拳道佳績,但法院判刑8月過重,請求改判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黃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