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捧哏”當然是“托兒”,須劃定邊界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雙11”剛走,“雙12”又將來臨,各電商平臺的直播間內“硝煙味”依舊濃烈。除了邀請明星助陣直播、低價售賣、有買有贈等“作戰”方式外,這段時間,在直播間裡帶動消費者下單的帶貨“氣氛組”羣體,在人們的關注中走向前臺,登上網絡熱搜,並被形象地稱爲電商“捧哏”。

這些“電商捧哏”,正式的身份並不固定。有的是知名主播的助理,大部分是電商中控人員,除了烘托氣氛,還需要負責設備調試、後臺操作、維護直播秩序、數據覆盤等工作。臺前幕後的他們,就像是相聲捧哏,隨時接住主播的話,或者是商場的促銷員,幫着招攬顧客、增加銷量,在直播帶貨中發揮着不可忽視的作用。

但“電商捧哏”中的“逼單”做法,也很容易矇蔽消費者的雙眼。媒體報道,一些電商捧哏在給主播搭腔的同時,還要操作多臺手機,給用戶製造一種很多人在搶購、“手慢無”的緊張感;有的還會在評論區瘋狂刷彈幕,顯示的庫存量、銷量等數字往往並不真實。消費者看到的異常火熱“搶單”景象,很可能是“電商捧哏”們刻意營造出來的假象。這些所謂的捧哏,事實上就是人們俗稱的“托兒”,只不過活動場地不在街面,而在網絡直播間。

這種做法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根據消費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也就是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並能夠進行自由的選擇。電子商務法更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彈幕裡刻意引導、注入虛假數據等誤導性行爲,會讓消費者做出不理性選擇。消費者拿到不合心意的商品之後,要麼忍氣吞聲、自認倒黴,要麼選擇退貨。據有關統計,直播電商平均退貨率爲30%-50%,遠高於傳統電商退貨率的10%-15%,這也在某種程度上說明,直播電商對商品與服務的宣傳與實際情況還有不小距離。“電商捧哏”在其中的負面作用恐怕不能忽略。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中有對直播營銷人員的限制性規定,如不得發佈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營銷假冒僞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竄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等,但是,電商捧哏是否應當和主播一起,被納入直播營銷人員範圍,是否應承擔相同的銷售者責任,法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制度上的“真空”,不利於加強監管、遏制亂象。爲今之計,應着眼長遠,量身打造規範,明確電商捧哏類人員的法律身份和法律責任,精準劃出邊界,避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