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保單五大風險 金管會示警

圖/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地下保單檢舉案件

國外月亮未必比較圓。金管會18日特別示警,民衆購買「地下保單」恐面臨五大風險,即有爭議求助無門、資訊不對稱、法律保護不足、遭遇詐騙、甚至給付可能要計入遺產稅。保險局官員表示,實務上發現香港、美國的地下保單最多,大多是包裝成資產管理或財顧公司,在臉書或LINE上銷售。

所謂地下保單,即保險公司未在臺設立據點,其保單未經覈准在臺販售,據金管會統計,一年移送6件~10件地下保單給檢調。近期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又開始在網路上流竄,甚至會用避稅、高收益、保證分紅等話術招攬。金管會統計,從2008年到今年6月底共收到40件民衆申訴或檢舉,其中有一件正在調查局偵辦中,39件都已移送到法院或地檢署,最高紀錄曾在2011年移送13件案件。

金管會表示,地下保單銷售最常見的手法,多是假冒資產管理或財顧,在社羣媒體、網路推介招攬,像是透過臉書或LINE,流傳境外保單文宣,過去最常見是美國保單,近期則以香港保單最多,多是投資型保單、分紅保單或儲蓄型保單等,主打保費便宜、高報酬率、保證收益、避稅等話術。

金管會指出,境外保單的公司,多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發行的保單也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民衆若貿然購買,可能會面臨五大風險。一是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買地下保單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後,需要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可能無法獲得妥善處理;二是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是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資訊恐不透明,民衆無法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三是法律保護不足,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臺灣保險法規範,保戶無法獲保險安定基金的相關保障;四是恐有被詐騙的風險,因爲不肖人士可能借由提供假的境外保單,騙取保險費;五是境外保單不被臺灣法律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爲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境外保單身故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爲被保險人遺產規定。

金管會強調,任何人均不得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廢止許可,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