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韓國觀光帶肉品入境 男遭罰20萬元得不償失

國人出國觀光帶肉品入境,未向檢疫機關申請檢疫,肉品將被沒收外,首次將被重罰20萬元,再犯將罰100萬元,肉品將被銷燬。(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高雄一名到韓國觀光的旅客,因未向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擅自將韓國買的豬肉製品攜帶回國,通關時被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查獲,依違反動植物檢疫相關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表示,該名義務人有薪資、不動產、存款可供執行,執行官查封他的不動產以及扣押存款,因扣押存款足額一次繳清,全數完成清償。

高雄執行分署表示,我國現行法令規定不得自國外攜帶未經申報檢疫的肉品返國,如違反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又因爲國際間非洲豬瘟疫情仍然十分嚴峻,如自三年內曾發生非洲豬瘟的國家地區攜帶豬肉製品返國,首次違規即應處20萬元罰鍰,再犯者處100萬元罰鍰,因此提醒國人出國旅遊,切勿攜帶未經檢疫合格的肉製品入境,也不要自國外網購寄送輸入。請勿心存僥倖,一旦遭罰,得不償失。

高雄執行分署表示,該署全力配合行政院與農業部,爲了守護養豬業及維護國人食品安全,禁止自非洲豬瘟疫區輸入豬肉製品規定,依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規定,加強扣押存款,查封車輛、不動產,必要時也可能祭出限制出境處分,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積極行使公權力,落實豬瘟防疫政策,守護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