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暑期打工被拖欠勞務費 法院判公司支付4233元

原標題:大學生暑期打工被拖欠勞務費(主題)

法院:雙方系勞務合同關係,公司應支付4233元(副題)

上海法治報訊(記者 季張穎 通訊員 趙文卓)暑期已經過半,不少在校學生會選擇利用這段假期進行實習鍛鍊或者從事兼職活動。然而,實踐中也常常被曝出暑期工被拖欠薪水、無法享受對等福利待遇等問題,暑期工面臨着諸多用工維權難題。近日,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大學生暑期兼職遭遇的勞務費拖欠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談某要求確認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請,並判決由該公司向談某支付勞務費4233元。

談某於2002年11月出生,2022年暑假期間通過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好又好家教”平臺找了一份九年級英語的家教工作。在談某把被補課學生家長在“好又好家教”平臺上購買的63課時課程上完後,公司卻只支付了其第一次試聽課費用166元和三次正常上課費共計913元,剩餘17次課時費共計4233元一直拖欠不付。談某多次聯繫公司無果,客服電話沒人接,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談某訴稱,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被告支付勞動報酬4233元。

被告公司辯稱,談某作爲在校大學生,訴請期間只是作爲暑期工爲公司提供了勞動,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公司確實拖欠了談某勞務費4233元,但因疫情原因去年只有1個月是正常經營的,所以資金缺口過大無力支付,希望能分期支付。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認爲,談某作爲在校大學生,實際並不具有勞動爭議案件的主體資格,雙方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而系勞務合同關係。

而根據本案證據及雙方的陳述,可以認定談某曾向公司提供了勞務且公司欠付談某勞務費4233元的事實。被告公司稱因其資金困難而主張分期支付,缺乏依據,且談某亦不同意其分期支付的意見,故對此不予採信。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上海閔行法院駁回了談某要求確認與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請,並判決由該公司向談某支付勞務費4233元。法官說法>>>

暑期工是在校大學生進入社會體驗“職場”的初次嘗試,然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於假期打工時與單位建立的並非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因此,暑期工並不享受勞動合同法及相關項下的各項權益。但這並不代表暑期工的勞動權益就處於“裸奔”的狀態,作爲勞務關係的一方主體,暑期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仍受《民法典》的保護與規制,因此在校大學生暑期付出勞動後,僱主也應當給付相應的報酬。

若招用暑期工,用人單位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應當對其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儘量避開專業性強、風險較大的工作崗位,避免造成事故風險;

二是及時爲暑期工購買商業險或者僱主責任險,以此降低相關的用工風險成本;

三是主動與暑期工簽訂書面協議,對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時間、勞動報酬支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傷害事故責任承擔等進行明確約定,避免後續因約定不明導致的糾紛。

來源: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