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司法部門發佈新交保候傳規定:少捕慎訴慎押

大陸司法部門發佈新交保候傳規定:少捕慎訴慎押。(觀察者網)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佈《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有司受訪指出,取保候審(交保候傳)是大陸刑事訴訟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依法規範適用取保候審,對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節約司法資源、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爲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及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修訂1999年《規定》,並於21日正式發佈。

據指出,新《規定》少捕慎訴慎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權利,體現在於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大陸《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少捕慎訴慎押作爲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要求辦案機關依法、準確適用各類強制措施。

據指出,《規定》主要在以下方面體現上述要求:

一是進一步明確應當取保候審的物件。《規定》強調,對於採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二是明確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增多,外來人口犯罪現象,《規定》明確,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三是明確「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標準。針對實踐中不規範適用、不敢適用大陸《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規定》明確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標準》執行,便於實踐掌握。

四是簡化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審批程式。《規定》明確對於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准程序,有利於在對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有效監管的同時,儘可能減少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響。

五是規定了保證金退還的便利途徑。實踐中時有出現取保候審解除後,被取保候審人由於種種原因不便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現象。爲更加方便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規定》提出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轉帳退還保證金,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