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成加害者保護傘 藍籲修法示警要小心、審慎規範揭露標準

▲王育敏。(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崔至雲、袁茵/臺北報導

臺北市信義區培諾米達幼兒園的園長之子涉性侵學童案延燒引爆社會大怒,但因《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姓名、幼兒園相關資訊都不得被揭露,使得報導遭限縮,朝野立委因此思考後續是否要修法鬆綁。曾爲兒福聯盟基金會執行長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認爲,修法示警要非常小心,否則恐成爲對受害兒少的侵害,所以她建議強化審議機制,研議媒體揭露標準。

王育敏表示,兒少權法第69條規範精神在於保護兒少隱私權,避免外界間接得知受害人個資,造成二度傷害,並非要保護加害人。像是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21條中明訂所謂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中包括受害人的「就讀學校或其班級」,也是因爲受害當事者身邊的人很容易就能從這些資訊中拼湊出受害人身分。

但面對北市信義區幼兒園此等情節嚴重且爲慣犯的加害人,王育敏指出,避免其他兒少蒙受其害,示警的機制非常重要。按照現行兒少權法69條第四項的規範,經審議後認爲有公開之必要者是可以公開的,但何時發動、如何發動審議會?她認爲需要在法條上加入更詳細的規範,例如,召開審議會議的主責機關、多久內要召開審議會以及審議結果出爐的時限。

「現行審議機制是爲了在公共利益與受害者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王育敏說,未來修法重點應是強化及優化現行的審議機制,她支持衛福部儘快召集專家學者一起研議揭露的標準以及方式,而非只要具「揭弊」性質就可以肆意揭露,否則反而成爲對受害兒少的侵害

針對民進黨建議修訂《兒少權法》第69條訂定揭弊型報導原則,制定相關例示框架、例外條款,以期能符合公共利益、示警與兼顧潛在受害者知情權。王育敏說,現況下全國教保資訊網的裁罰紀錄查詢以及各縣市政府的教育局上都有公告違法的幼兒園及行爲人全名,這些都是公開資訊,媒體本來就可依此揭露,只是政府對於這個查詢專區的宣傳力度不足。

王育敏表示,真正要關注的應該是「還在調查中的案件」該如何示警,認爲可以修法要求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在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如此一來,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對正在就讀或即將就讀該園所的孩童家長揭示該機構目前有調查中的案件,讓家長有知的權利。如果草率修法讓案件還在調查中,就可以在媒體上揭露過多被指控者的個人資訊,極有可能造成大衆對當事人未審先判,甚至可能動用私刑,即便被指控者最後證明是無辜的,屆時也難以回覆社會名譽,嚴重侵害無辜當事人權益。所以面對調查中的案件,相信幫助家長爲孩子選擇安全的環境纔是修法的真正目標,而不是在結果還不明時就讓社會開始急着獵巫。

另,王育敏也說,若對於兒少受侵害的案件資訊揭露沒有嚴格規範的話,很有可能還是會使受害兒童的身分曝光,這對受害孩子來說是非常嚴重的二次傷害,因此必須要經過多方專業意見的討論,審慎規範揭露標準。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表示,其實《兒少法》第69條第4項有一個例外規定,就是「如係爲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爲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意即原則上媒體不得報導,例外符合公共利益且經審議後認有公開之必要,媒體得公開報導之。

但實務上媒體爲什麼很少依照這一條來報導?黃健豪直言,就是卡在審議的程序,如果原則都是禁止了,例外還要透過「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公會」等等共同審議認爲有公開之必要,媒體才能報導,試問實務上哪一間媒體會爲了一則報導請行政機關召開審議會來審議,行政機關真的有開過這樣的審議會嗎?可能根本沒有,因此修法內容是拿掉審議程序,原則上還是禁止,但只要媒體認爲符合兒少福利、公共利益,以及修法也會加上示警潛在的受害者來保障其知情權者,就可以例外公開。

黃健豪說明,希望媒體自律就可以達到適當公開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媒體報導並非揭露加害人資訊而是泄漏被害人資訊,那就不會符合兒少福利或公共利益的這個例外要件了,他們同時也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條文內類似的規定亦一併修正。

黃健豪提到,他們肯定民進黨委員召開公聽會、記者會關注這類案件及修法,也因爲不分朝野立委都重視此事,衛福部次長也迅速召開記者會聲明要修正相關條文,於一個月內訂定兒少報導原則。如果媒體有明確的法條原則可供依循,他們就敢揭發這些加害人的姓名、工作場所,家長自然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示警,不會再有這次還持續把小孩送入問題的幼兒園的憾事發生。

▲民衆黨盼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而民衆黨對於《兒少法》修法態度,黨團總召黃國昌說,除了《兒少法》第69條,對於媒體揭露標準、程度是否有必要檢討以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條文,行政機關認定裁罰公佈名單基準、公佈時間是否要有全國一致標準,而非地方政府處理等,未來會積極聽取學者專業及各界建議,擬具更具有未來性、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並提修法版本。

除此之外,據瞭解,民衆黨也將討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是否要再加嚴,該規定爲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爲,處行爲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行爲人姓名及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