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僑民參與投票,直接展現臺灣民主!
民主國家中「一人一票,票票等值」(One Person, One Vote-One Vote, One Value)的憲法價值與民主政治發展意涵,使我國公民都有平等的參政權,這是臺灣民主的基本價值。而民主參與投票可以表達民衆對於政府的態度,並能驅使公共政策發展的方向,因此如何提高民衆參與投票的意願,自當是政府當局首要之務。
僑委會這些年來在推動及鼓勵僑民返臺投票不遺餘力,它使海外僑民不致產生疏離感,而能激發海外僑民對於臺灣內部發展關心的熱情,在僑委會核心目標「促進僑社的和諧,不分藍綠、黨派、地域、族羣,加強溝通,力求達到構築臺灣成爲僑胞永遠的家」的指導下,凝聚僑心、擴增友臺力量、健全僑教發展及提升全球華文教學、厚植僑商實力、協助臺灣經濟發展、鼓勵僑生回國升學、加強輔導畢業僑生、運用宏觀媒體通路、擴大海外文宣效益等措施的實施下,作法便是相當重要的工作。
其中最直接的方式便是投票,不在籍投票不僅可以達成僑委會的僑務政策目標,透過不在籍投票,國外僑民可以增加對我國政治參與的興趣,也可以增加僑民對我國的認同、凝聚國外僑社的向心力甚至維護了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參政權。
當然不在籍投票的功能與價值性不在話下,包括:
(一)、擴大政治參與
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功能,其核心便在於促進民主政治中政府行使權威之正當性,所以「提高投票率」成爲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之重要理由。所謂民主政治其精髓在於統治權之正當性系基於人民多數之同意,統治權在多數人民同意下產生了「民主正當性」,使政府可以合法的行使國家權力。在民主國家中人民行使同意權最普及之方法便是透過選舉方式,固然選舉並非是最完美的制度,然而,卻是目前最可行之方法。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其參政權最重要的手段,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即明白揭示保障該權利,立法院並制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落實此項保障規定。而不在籍投票制度之核心功能便以擴大政治參與爲其首要功能。
(二)、保障人民參政權
選舉權爲人名行使參政權之重要方法,保障人民參政權是設計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因此,不在籍投票制度提供不能或不能於投票期日人民得行使其選舉權,對於保障人民參政權具有積極作用。黃秀端教授即指出:「採行不在籍投票,不只爲提高投票率,而是因爲選舉制度的規劃就是要讓所有有投票權的人都能來投票,這纔是最重要的理由。換言之,就是要讓有投票權卻因爲沒有機會投票的人,能夠投票」換言之,在探討是否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不僅應從擴大政治參與觀之,亦必須考量保障人民參政權之面向。
目前我國公職人員選舉所採行的「在籍投票制度」,而由於僅能前往戶籍地指定投票所投票,因此每當選舉期日將近,通常在新聞媒體會看見有不少在外遊子紛紛返鄉投票產生之「返鄉投票人潮」,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調查資料顯示,臺灣地區至少有百分之十五的選舉人,其戶籍地與所在地系不一致,如以目前選舉人數來推估,則目前至少就有二百五十萬左右的選民必須返回戶籍地投票。如此每當選舉必須大規模返鄉投票之情形,有論者認爲將造成勞民傷財且付出的社會成本甚鉅,有礙國家整體競爭力。
因此,採行不在籍投票,必須秉持先易後難,從最少爭議做起,建議可從國內之移轉投票做起,而後將範圍擴大,最後能夠達成通訊投票,以達成各項目的。當然政府各部門需在職權範圍內,勇於任事,鼓勵民衆參與投票,表達意願;而對於僑委會這些年來的努力,也應給予高度的肯定,期盼促使我國僑民參與投票,以表達關愛臺灣之心,進而展現臺灣民主。
●作者劉性仁,北市,博,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