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不能參與補選! 「李全教條款」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中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爲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等同補起「辭職後參選」漏洞,最後經68人贊成、無人反對通過。
臺南市前議長李全教先前因「賄選案」一審遭判刑4年並停職停權,還一度傳出李可能不甘願只領「乾薪」,且「當選無效案」二審難以挽回劣勢,因此打算在判決前辭掉議員,重新參與補選,若僥倖當選就能保住議員資格。
立法院會今日上午則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辭職後不能再參與補選,最終以68人贊成、無人反對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