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息前後 繼承股票股利課稅有別
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的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並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取得該筆股利後,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反之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所配發的股票或股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課徵,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但繼承人常疏忽遺漏。
此外,北區國稅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爲其所有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同時指出,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國稅局解釋,民法應繼分設置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確定繼承人應得權益,若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取得遺產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相互贈與問題。
國稅局說明,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爲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爲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建議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既可達成遺產分配目的,又可因爲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但國稅局也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均屬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均爲強制執行對象,不因繼承遺產多寡而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