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菜時使用違禁農藥,最終自食其果

近年來,瀾滄縣食品安全總體狀況趨好,但蔬菜、瓜果農藥殘留超標個案時有發生,牽動着千家萬戶的心絃。近日,一起涉食品安全案引起檢察官關注。

張某明知農藥“氧樂果”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爲防止蔬菜長的蚜蟲傳染到其他蔬菜,遂在其種植的蔬菜上噴灑“氧樂果”。2022年4月,經瀾滄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上述蔬菜進行抽檢發現,張某種植的蔬菜中“氧樂果”檢驗結果爲0.047mg/kg,標準限值爲≤0.02mg/kg;“樂果”檢驗結果0.053mg/kg,標準限值爲≤0.01mg/kg。氧樂果、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留限量》要求,張某生產的蔬菜不合格。瀾滄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爲該案可能涉嫌犯罪,隨後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後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瀾滄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後認爲,張某種植涉案蔬菜面積53平方米,數量不大,尚未對外銷售,事後主動銷燬,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且系初犯,因其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減輕、從輕情節,綜合全案考量,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張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無小事。嚴把農產品質量關,守護人民羣衆“舌尖上的安全”是事關民生福祉的大事。廣大蔬菜種植戶作爲生產、銷售農產品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懷有敬畏之心,依法生產經營、科學用藥,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行政執法機關應通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使用禁限用藥物、農藥殘留超標違法行爲,規範農藥等使用行爲,杜絕不合格農產品流向市場、流入餐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報記者 謝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