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理專無疏失 銀行不得扣獎

理專離職,銀行不得「報復性獎金」。銀行局3日邀集銀行總經理,強調員工酬金髮放要衡平考量員工離職原因關連性,即除非員工是因爲業務疏失或銷售糾紛離職,否則不能因爲員工離職,就扣住應發的獎金不發。

同時銀行理專十誡在2019年上路後,金管會要求各銀行要納入內控作業內稽單位要將執行情形在2021年第一季完成查覈,且在第二季將查覈結果報金管會,金管會將列爲金檢重點項目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當初在雷曼兄弟事件後,即開始檢討理專傭酬制度,自2015年起即要求各銀行鍼對理專酬金不能一次發放,以免理專爲追求高利潤,而不當銷售商品客戶,因此訂定獎金延遲發放的機制

但銀行局指出,銀行不能因爲理專離職就不發放此遞延獎金,仍是要看離職員工是否有銷售相關疏失,最近即是有銀行因爲不發放獎金,被離職員工告上法庭,雖然銀行勝訴居多,但金管會在會見全金聯(全國金融業員工工會聯合會)時也提出此建議

先前全金聯當初是指控多家銀行在理專離職後,無論有沒有疏失,後續獎金都不再發放,其中不乏大型民營銀行。銀行局已在9月21日發函各銀行,3日會議再度提醒各銀行總經理,不能因爲單純員工「不在其位,銀行就不發放獎金」。

銀行局是強調,銀行對於所訂勞動契約及內部規範有關員工酬金髮放條件,除依據勞動相關法令辦理外,也要衡平考量員工離職原因的關聯性,秉持公平合理原則,並落保障員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