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業喊著作權法修法有歧視 智慧局澄清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年4月12日送立法院審議,但唱片業認爲修法對「錄音著作(歌曲)」有明顯歧視,再加上「公媽條款」仍同意讓長者免取得授權,即可在公園播放音樂跳舞,等於變相打壓業者。對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強調,絕對沒有歧視,仍維持現行著作權法對錄音著作的保護規定

不少長者會利用晨間或午間,三五好友在公園相約唱歌跳舞,過去唱片業要求這些長者在使用音樂時必須要支付音樂授權費,但根據最新條文,這些要求並未被採納,也就是長者在公園使用音樂可繼續免支付音樂授權費。

針對「公媽條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在公衆場所經常性播放音樂,是利用音樂著作進行的公開演出的行爲,原則上須取得授權,否則會有刑事責任,而音樂人認爲這些阿公阿嬤在公園播放音樂伴舞不用付費,剝奪其權益,但事實上,著作權法除保護著作人權益外,也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智慧局指出,考量到我國國情以及衡平利用人與權利人利益,修正草案第55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等開放空間或其他向公衆開放的戶外場所舉辦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個人身心健康目的活動,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屬於合理使用範圍,這樣也可以避免一般民衆一不小心就違法而有刑責

另外,針對唱片業訴求希望能擴大錄音著作的保護,增加專屬權利。舉例來說,這次修正草案中,不論是在咖啡廳裡面播放CD這種公開演出,或者是便利商店使用播音設備播放廣播電臺節目這種再公開傳達,唱片業都擁有報酬請求權,也就是咖啡店或便利商店只要付費即可。但唱片業要求增加「專屬權保護」,也就是不付費就有刑責。對此,智慧局迴應,這對社會大衆影響極大,必須審慎。

智慧局解釋,唱片公司在錄音被錄製到電影時,本就有主張重製的權利,但是爲了解決錄音著作經同意收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後,視聽物(例如DVD)的後續流通問題國際公約國際經貿協定及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限「錄音物」(例如CD)享有權利,並不包含視聽物所收錄的歌曲。因此,修法僅是明文化現行實務作法,且與國際標準一致,並無欺負唱片產業的問題。此外,音樂詞、曲創作人依舊可以行使權利,完全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