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半年“未發貨”,商家卻說早已發貨?!沒收到的物品該由消費者買單嗎?
爲吸引顧客、
增加其對產品的黏度
近年來
很多企業、商家都推出了積分制
即消費一定金額贈送、
獎勵相應的積分
積滿一定的積分可以兌換禮品、
抵扣部分消費金額等
隨着積分的消費場景越來越多
兌換規則、方式也越來越複雜
引發了不少糾紛
案情簡介
消費者李女士平時通過網購積累了許多積分。在2023年4月時,她使用店鋪積分兌換了一份禮品。但由於備貨週期比較長,李女士隨後漸漸地遺忘了相關事宜。直到2023年10月,李女士突然想起自己兌換的禮品還沒有收到,於是前往店鋪兌換頁面查看,發現禮品仍然處於未發貨的狀態。
時隔半年多,備貨週期也早已超過,爲什麼還沒有發貨?李女士帶着疑問找到店鋪客服詢問,沒想到被告知兌換的禮品早已在5月份發貨,對方還提供了快遞單號,但是該快遞單號因爲時間過久而無法查詢。於是,李女士以從未收到過店鋪的發貨通知爲由,要求補發。但店鋪則認爲自己已經完成了發貨,拒絕了李女士的訴求。
處理過程及結果
閔行區消保委在瞭解糾紛焦點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根據李女士提供的發貨頁面截圖、與店鋪客服的聊天記錄顯示,在雙方溝通時,兌換的禮品確實處於未發貨狀態,頁面也沒有任何物流信息。但商家卻提出,消費者兌換的禮品均爲按批交付快遞倉庫打包發貨,倉庫具體什麼時候發出,自己是收不到反饋的,因此發貨頁面才一直顯示未發貨的狀態,消費者可以自行關注快遞公司的微信公衆號,上面有相關發貨提示。
閔行區消保委明確告知商家,消費者與店鋪是直接消費關係,店鋪應以直接明瞭的方式爲消費者提供發貨信息,而不是期待消費者主動去關注快遞公司。相關糾紛的產生很明顯是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內部銜接問題,並非由消費者造成,商家的這種行爲不僅可能讓消費者產生誤解,還侵害到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理應承擔相關損失。
最終,在閔行區消保委的協調下,商家爲李女士補發了禮品,同時承諾後續會改進與快遞公司的銜接問題,優化發貨頁面。
投訴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本案中,商家發貨後沒有及時更新物流信息,在較長的備貨週期下,也沒有使用短信等方式提示消費者已經發貨的事實,導致消費者沒有及時查找包裹最終遺失了物品,這樣的行爲其實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區消保委在與消費者的溝通中還了解到,其從來沒有收到過快遞公司的送貨通知,如果快遞公司當時有告知包裹已經到達或者放在了某個地方,即使訂單頁面沒有更新發貨信息,也不至於快遞丟失。
修改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爲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建議快遞公司積極履行自身職責,改進和提升服務水平,讓快遞不再成爲網購的矛盾點,真正做到“快遞到手”,而不只是“快遞到了”。
(爲保護消費者隱私,文中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