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新設30天“冷靜期”,明年起北京執行新的離婚登記程序
(原標題:離婚新設30天“冷靜期”,明年起北京執行新的離婚登記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政部近日發出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根據這一通知,《民法典》實施後,離婚登記將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記者上午瞭解到,根據相關調整,離婚冷靜期設置爲30天,明年1月1日起,北京將執行新的離婚登記程序。
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
根據相關調整,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民法典》第1052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爲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根據相關調整,“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滿後,雙方須共同申請離婚
新的調整將帶來哪些變化?今天上午,在京津冀三地婚姻登記培訓班上,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婚姻登記程序調整中,最大的變化就是設置了離婚冷靜期。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婚姻和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到期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離婚登記申請將自動撤回。
該負責人表示,離婚證要求離婚雙方共同申請,並不是剝奪了離婚的“自由”。在以往規定中,也是要求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場。“離婚不是一個人的事,涉及到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因而要求雙方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申請離婚證時雙方必須到場。”
據介紹,離婚冷靜期的出臺,主要針對的是衝動、“臨時起意”式的草率離婚。該負責人表示,在許多離婚的案例中,有不少只是臨時出現了矛盾,頭腦一熱就草草離婚。因此,設置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該負責人表示,民政部已聯合全國婦聯出臺指導意見,要求婚姻登記機構專門設置結婚頒證儀式,把儀式納入婚姻登記流程,從而增加婚姻的儀式感和家庭責任感,引導公衆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價值觀,推進和諧婚姻家庭建設。
“離婚冷靜期”會讓離婚更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