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法院太遠?臺北市交通裁決所無人出庭答辯結果GG了

新北地院。(本報系資料照)

新北地院日前審理一宗交通裁決案時,由於被告的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距離太遠」爲由,並未派人出庭答辯,反觀原告的李姓男子卻從桃園專程趕來開庭,新北地院以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卻未盡舉證責任,撤銷李男肇事逃逸的罰單。

李男在去年2月19日8時6分許駕車行經林口臺15線與77-1鄉道附近,因與其他車輛擦撞就逕自離去,遭警方開出一張罰鍰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的肇事逃逸罰單。

李男向新北地院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指出,他接到警方通知後立馬檢查車輛,並無任何擦撞痕跡,也將照片與影片交至警員;另他的汽車有保強制責任險與乙式車體險,發生擦撞根本毋需逃逸卸責。

新北地院訂於今年8月26日上午11時15分審理調查,但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卻以「路途遙遠,業務人力吃緊」爲由,並未派人出庭,李姓車主則是專程請假從桃園趕來開庭。

法官審理認爲,桃園距離新北地院應該比臺北市羅斯福路還遠,但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無人出庭,未盡舉證責任,且違規事實內容也有訛誤,判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敗訴並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