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恐嚇犯光明磊落 新北地院:無敬佩之意

陳男曾犯下6起恐嚇案,去年涉入一起恐嚇取財案,法官卻在判決書稱他「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引起外界熱議。對此,新北地院澄清「沒有任何敬佩、推崇之意」。(蔡雯如攝)

新北地院近期判處一件恐嚇取財案,其中一名陳姓被告曾犯下6起恐嚇案,法官卻在判決書稱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引起外界熱議。對此,新北地院昨日澄清「沒有任何敬佩、推崇之意」。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因急需資金爲他哥哥開設的會計師事務所代墊稅務,2019年1月起透過友人向涉犯貪污罪的前金山分局警員黃柏鬆、楊姓金主借款730萬元,吳男稱資金解凍後會給予金主高報酬。

不過,吳男和哥哥因客戶未返還稅務代墊款、凍結資金未回來,無力返還款項,黃柏鬆便指示陳姓被告等3人到吳住家大力撞門、丟雞蛋,吳男和哥哥最終不堪其擾連夜搬家,關閉事務所。

黃男與其餘2名被告一審分別被判4年、1年9月和1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其中陳姓被告部分,合議庭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有正視己非,改過向善之意,「相較於其他被告,確屬敢做敢當,光明磊落的男子漢大丈夫」,因此判處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作家苦苓後續轉載判決書部分內文至臉書,他表示,法官對加害人充滿崇拜跟慈悲,令他無話可說,也對臺灣司法徹底絕望。

對此,新北地院迴應,合議庭已審酌對陳男不利的事項,陳男坦承犯行,相較於其餘3名被告確有悔意,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量處2年徒刑,沒有過輕狀況,判決書文字僅就數名被告間的量刑區別說明,絕非認同被告的犯罪行爲,更無任何敬佩、推崇之意,盼各界秉持理性討論,給予後續審理程序不受不當干擾的獨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