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遭改判撤職確定 監院:警惕所有法官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鐘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對此,監察院表示,對石木欽改判更重之懲戒處分,符合監察院上訴意旨,第二審判決結果,將警惕所有法官,均應謹守交友分際,維護司法公正獨立形象,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監察院指出,石木欽懲戒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認爲,依舊法官法規定,對已不在職的被付懲戒人課以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之處分,並無實益,監察院認定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而提起上訴。懲戒法院日前指出,撤職等懲戒處分並非沒有實益,因此第二審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更重的懲戒處分: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監察院認爲,第二審判決結果,將警惕所有法官,均應謹守交友分際,維護司法公正獨立形象,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監察院指出,懲戒法院新聞稿明白指出,基於違失行爲一體性,這些違失行爲根源於石木欽與翁茂鍾間不當交往,並與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的案件相關,而無從分割,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

監察院說,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爲終了之日爲判斷基點,而這個時點距監察院彈劾移送系屬職務法庭之日即109年8月19日,僅約4年,因此無本案第一審判決所認定,有部分違失行爲已超過10年追懲期間而予免議之情形。

監察院認爲,此項法律見解對於後續經監察院彈劾其他司法人員與翁茂鍾間不當往來之案件,具有一定指標作用,亦即被彈劾人與翁茂鍾間交往所生之相關連的違失行爲,只要有部分行爲還在追懲期間之內,就應該進行一體評價,而不應該分別認定。

監察院表示,至於石木欽已退休,依舊法官法予以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1年,是否影響其退休金、退養金覈算,屬於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如何執行問題,則由司法院或懲戒法院妥爲認定後,依「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通知監察院。